2017年3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高世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高世远当场表示认罪不上诉。
2016年5月12日,西安一民警例行巡逻盘查时,在纺织城城东客运站将涉嫌参与法轮功邪教活动的嫌疑人高世远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印有“法轮功”标语的(壹圆、伍圆、拾圆面值)人民币共计248张、法轮功书籍两本以及内存大量法轮功音频资料的收音机一部。
经公安机关审查,高世远,男,生于1966年7月,陕西延川县关庄镇人。高世远自1998年习练法轮功以来,曾因在北京与外地“法轮功”成员进行串联策划闹事等多起违法活动,先后四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2016年6月15日,该高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于10月9日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世远自1998年以来多次参与法轮功组织活动,高世远在羁押期间仍顽固坚持法轮功立场,破坏监区正常管理秩序。高世远对其长期参与法轮功邪教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世远明知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仍然顽固坚持邪教立场,并多次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传播反动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项、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高世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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